仲博·cbin(中国区)官方网站

关于仲博cbin 生物制药 企业文化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企业风采 行业新闻 仲博cbin产品 醋酸阿托西班注射液 卡贝缩宫素注射液 醋酸奥曲肽注射液 注射用恩夫韦肽 发展与使命 发展与使命 社会责任 服务宗旨 研发中心 研发团队 研发技术 加入仲博cbin 联系我们 仲博·cbin(中国区)官方网站 CBIN99仲博注册
仲博平台注册stylec|胜者无敌|ontent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仲博cbin生物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ღღ★◈,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ღღ★◈、有序进行ღღ★◈,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ღღ★◈,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ღღ★◈,制定本法ღ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ღღ★◈、排他的主权ღღ★◈。

  第三条民用航空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ღღ★◈,坚持安全第一ღღ★◈,统筹发展和安全ღ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ღღ★◈。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ღღ★◈;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ღღ★◈、命令ღღ★◈,在本部门的权限内ღღ★◈,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ღღ★◈、决定ღ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ღღ★◈,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ღღ★◈。

  第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综合交通运输规划ღღ★◈,编制民用航空发展规划ღღ★◈。

  第六条投资公共航空运输ღღ★◈、通用航空ღღ★◈、民用机场ღღ★◈、空中交通管理等领域ღღ★◈,应当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ღღ★◈。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ღღ★◈,还应当符合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

  第七条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ღღ★◈,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ღღ★◈,发展民用航空教育事业ღღ★◈,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ღ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ღღ★◈,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ღღ★◈。

  第八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ღ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控制并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ღღ★◈。

  第九条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ღღ★◈,保证安全投入ღ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构建实施民用航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ღღ★◈,提高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生产水平ღღ★◈。

  第十条对在民用航空事业发展ღღ★◈、民用航空安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ღღ★◈、奖励ღღ★◈。

  第十一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ღღ★◈,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ღღ★◈、海关ღღ★◈、警务ღღ★◈、消防救援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ღღ★◈。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ღ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ღღ★◈,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ღღ★◈。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ღღ★◈。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ღღ★◈。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ღღ★◈。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ღღ★◈,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且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ღღ★◈,可以申请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ღღ★◈,但是必须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ღღ★◈。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ღღ★◈。

  民用航空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ღღ★◈,方可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证书ღღ★◈。

  第十六条本法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ღღ★◈,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ღღ★◈、发动机ღღ★◈、螺旋桨ღღ★◈、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ღღ★◈,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ღღ★◈。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可以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ღღ★◈;未经登记ღ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ღღ★◈:

  (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ღღ★◈;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ღღ★◈。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ღღ★◈。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ღღ★◈。

  第十九条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ღღ★◈,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ღღ★◈,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ღღ★◈。

  第二十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ღღ★◈,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ღღ★◈,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ღღ★◈、承租人提出请求ღღ★◈,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ღღ★◈。

  前款规定的债权ღღ★◈,后发生的先受偿ღღ★◈;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ღღ★◈,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ღღ★◈。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ღღ★◈。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ღღ★◈;但是ღღ★◈,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ღ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ღღ★◈;但是ღღ★◈,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ღღ★◈。

  第二十四条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ღღ★◈,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ღღ★◈,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ღღ★◈。

  第二十五条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ღღ★◈、螺旋桨(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产品)和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ღღ★◈、设计更改的机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建立相应的设计保证系统ღ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ღღ★◈。

  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ღღ★◈。

  第二十六条设计民用航空产品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书ღღ★◈。

  设计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许可证书ღ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型号认可证书ღ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设计许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首次进口中国或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设计认可证书ღღ★◈。

  第二十七条对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ღღ★◈、第三款规定已取得相应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进行更改ღღ★◈,应当由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进行ღ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或者改装设计批准证书ღღ★◈;但是ღღ★◈,相关更改属于设计小改的除外ღ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更改ღღ★◈,拟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上实施的ღღ★◈,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补充型号认可证书ღღ★◈。

  本法所称设计小改ღღ★◈,是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ღღ★◈、平衡ღღ★◈、结构强度ღღ★◈、可靠性ღღ★◈、使用特性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相关的特性没有显著影响的设计更改仲博平台注册ღღ★◈。

  转让经许可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的ღღ★◈,受让人应当具备与拟转让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相适应的设计机构许可证书ღღ★◈。

  第二十八条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的机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系统ღღ★◈,并申请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ღღ★◈。

  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ღღ★◈,并可以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ღღ★◈。

  第二十九条仅设计和生产装于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书或者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后只构成设计小改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ღ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无需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和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ღღ★◈,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零部件制造人许可证书ღღ★◈。

  第三十条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维修的机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维修机构许可证书ღღ★◈。

  第三十一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适航证书ღღ★◈,方可飞行ღღ★◈。尚未取得适航证书ღღ★◈,为生产试飞等目的需要进行飞行的ღ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特许飞行证书后ღღ★◈,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飞行活动ღღ★◈。

  租用具有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飞行活动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对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申请取得适航证书ღღ★◈,方可飞行ღღ★◈。

  第三十二条从事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ღღ★◈、生产和民用航空油料供应ღღ★◈、测试的单位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书ღღ★◈。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ღღ★◈,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ღღ★◈;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需要维修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取得相关许可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ღღ★◈。

  第三十四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ღღ★◈、生产ღღ★◈、进口ღღ★◈、维修和飞行活动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ღღ★◈,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ღღ★◈。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ღღ★◈。

  第三十六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ღღ★◈,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ღღ★◈:

  (二)地面人员ღღ★◈,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员ღღ★◈、飞行签派员ღღ★◈、航空电信人员ღღ★◈、航空情报员ღღ★◈、航空气象人员ღღ★◈。

  第三十七条乘务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ღღ★◈,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ღღ★◈,其他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ღღ★◈,经考核合格ღღ★◈,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ღღ★◈,方可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ღღ★◈。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或者训练合格证书前ღღ★◈,还应当接受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ღღ★◈,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

  第三十八条从事飞行活动时ღღ★◈,驾驶员ღღ★◈、飞行机械员和航空安全员应当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乘务员应当携带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ღღ★◈。

  第三十九条航空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ღღ★◈、考核ღღ★◈,检查ღღ★◈、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ღღ★◈。

  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ღღ★◈、健康管理制度ღ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ღღ★◈。

  第四十条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ღღ★◈、维修人员ღღ★◈、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及资格训练的机构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书ღ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训练大纲实施训练ღღ★◈。

  第四十一条用于满足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ღღ★◈、考试或者检查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ღღ★◈,应当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鉴定ღღ★◈,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ღღ★◈,方可投入使用ღღ★◈。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ღღ★◈。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ღღ★◈。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ღღ★◈,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ღღ★◈,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ღღ★◈。

  第四十四条飞行前ღღ★◈,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ღღ★◈;未经检查ღღ★◈,不得起飞ღღ★◈。

  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ღღ★◈、机场胜者无敌ღღ★◈、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ღღ★◈,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ღღ★◈,有权拒绝起飞ღღ★◈。

  第四十五条飞行中ღღ★◈,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ღღ★◈、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ღღ★◈、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ღ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ღღ★◈,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ღღ★◈,必要时可以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ღღ★◈。

  飞行中ღღ★◈,遇到特殊情况时ღღ★◈,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ღღ★◈,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ღღ★◈。

  第四十六条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ღღ★◈,为保证飞行安全ღღ★◈,有权提出调整ღღ★◈。

  第四十七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仲博平台注册ღღ★◈,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ღღ★◈,并指挥机组人员和民用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ღღ★◈。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ღღ★◈,机长应当采取措施ღღ★◈,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ღღ★◈;未经机长允许ღღ★◈,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ღღ★◈;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ღღ★◈。

  第四十八条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ღღ★◈,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ღღ★◈,将事故情况及时ღღ★◈、如实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ღ★◈。

  第四十九条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ღღ★◈,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ღღ★◈、航空器及其人员ღღ★◈,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ღღ★◈。

  第五十条飞行中ღღ★◈,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ღღ★◈,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ღღ★◈;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ღღ★◈,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ღღ★◈。

  第五十一条只有一名驾驶员ღღ★◈,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民用航空器ღღ★◈,本节对机长的规定ღღ★◈,适用于该驾驶员ღღ★◈。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民用机场ღღ★◈,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ღღ★◈、降落ღღ★◈、滑行ღღ★◈、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ღღ★◈,包括附属的建筑物ღღ★◈、装置和设施ღღ★◈。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通用机场)ღღ★◈。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规划ღღ★◈、建设和运行应当统筹安排ღღ★◈、合理布局ღღ★◈,依法落实国防要求ღღ★◈,提高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ღღ★◈,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ღღ★◈。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ღღ★◈,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ღღ★◈、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ღღ★◈,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ღღ★◈,依法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ღღ★◈。

  第五十五条新建ღღ★◈、扩建民用机场ღღ★◈,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建设公告ღღ★◈。

  前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ღღ★◈,并在拟新建ღღ★◈、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ღღ★◈。

  第五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ღღ★◈: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ღღ★◈,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ღღ★◈、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ღღ★◈;

  第五十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ღღ★◈,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ღღ★◈:

  (三)修建ღღ★◈、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ღღ★◈、公路ღღ★◈、堤坝ღღ★◈、电力设施ღღ★◈、架空金属线ღღ★◈、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ღღ★◈;

  (四)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ღღ★◈、采砂ღღ★◈、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ღღ★◈;

  第五十八条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ღღ★◈,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ღღ★◈、构筑物ღღ★◈、树木ღღ★◈、照明设施ღღ★◈、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ღ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ღღ★◈;当事人逾期未清除ღღ★◈,经催告仍不清除的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ღღ★◈。对由此造成的损失ღღ★◈,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ღ★◈。

  第五十九条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后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ღღ★◈,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ღღ★◈、种植或者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除妨碍ღღ★◈、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ღ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ღ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ღღ★◈。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以及代履行的费用ღღ★◈,由修建ღღ★◈、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ღღ★◈。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设置必要设施ღღ★◈、采取适当措施ღღ★◈,维护民用机场运营秩序ღღ★◈、保障民用机场运营安全ღღ★◈。

  第六十一条国家在民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ღღ★◈,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ღღ★◈、反制设备ღღ★◈,在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ღღ★◈。

  第六十二条民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运行的时刻应当按照公开ღღ★◈、公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在机场容量范围内协调配置ღ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六十三条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ღღ★◈,应当缴纳使用费ღღ★◈、服务费ღღ★◈;使用费ღ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六十四条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ღღ★◈。

  第六十五条全国运输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ღ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ღ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ღღ★◈。

  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ღ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ღ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ღღ★◈,将运输机场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

  第六十六条新建ღღ★◈、改建和扩建运输机场ღღ★◈,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ღღ★◈。

  不符合依法制定的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ღღ★◈,不得批准ღღ★◈。

  第六十八条设立国际机场ღღ★◈,由机场所在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ღღ★◈。

  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ღღ★◈,口岸查验工作由移民管理ღღ★◈、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承担ღღ★◈。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ღღ★◈。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ღღ★◈;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ღღ★◈。

  第六十九条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ღღ★◈、建设规模和标准ღ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七十条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人口ღღ★◈、土地ღღ★◈、空域资源ღღ★◈、交通运输ღღ★◈、产业基础等条件ღღ★◈,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ღღ★◈,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ღღ★◈。

  第七十一条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ღღ★◈,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ღღ★◈,报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ღღ★◈。

  新建ღღ★◈、改建和扩建通用机场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用机场布局规划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ღღ★◈、核准或者备案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ღღ★◈。

  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ღღ★◈,方可开放运营ღღ★◈。

  第七十三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ღღ★◈。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ღღ★◈。

  第七十四条划分空域ღღ★◈,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ღღ★◈、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ღღ★◈,使空域得到合理ღღ★◈、安全ღღ★◈、充分ღღ★◈、有效利用ღღ★◈。

  第七十六条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ღღ★◈,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ღღ★◈。

  第七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ღღ★◈。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ღღ★◈;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ღღ★◈。

  第七十九条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ღღ★◈,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ღღ★◈,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ღღ★◈。

  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ღღ★◈。

  第八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ღღ★◈。

  进行目视飞行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应当遵守目视飞行规则ღღ★◈,并与其他航空器ღღ★◈、地面障碍物体保持安全距离ღღ★◈。

  第八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ღღ★◈、值勤时间ღღ★◈、休息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精类饮料ღღ★◈、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ღღ★◈,损及工作能力的ღღ★◈,不得执行飞行任务ღღ★◈。

  第八十二条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ღღ★◈,不得飞入空中禁区ღღ★◈;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ღღ★◈,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ღღ★◈。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ღღ★◈,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ღღ★◈、财产安全ღღ★◈;

  第八十四条飞行中ღღ★◈,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ღღ★◈;但是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对未经批准正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ღღ★◈,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ღღ★◈,予以制止ღღ★◈。

  第八十六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ღღ★◈,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ღ★◈、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ღღ★◈。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ღ★◈,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体相撞ღღ★◈,维持空中交通秩序ღღ★◈,提高通行效率ღღ★◈。

  提供告警服务ღღ★◈,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ღღ★◈,通知有关部门ღღ★◈,并根据要求协助进行搜寻援救ღღ★◈。

  第八十七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ღღ★◈、迷失航向时ღღ★◈,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ღღ★◈,使其回归航路ღღ★◈。

  第八十八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值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ღღ★◈。

  空中交通管制员受到酒精类饮料ღღ★◈、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ღღ★◈,损及工作能力的ღღ★◈,不得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ღღ★◈。

  第八十九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ღ★◈,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ღღ★◈,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ღღ★◈。

  第九十条空域内应当设置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ღღ★◈、气象设备ღღ★◈。

  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设备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设备型号许可证ღ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设备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ღღ★◈,应当满足开放运行条件ღღ★◈;导航设备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ღღ★◈,还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开放运行许可ღღ★◈。

  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进行飞行校验验证的通信ღღ★◈、导航ღღ★◈、监视设备ღღ★◈,应当经飞行校验验证合格后ღღ★◈,方可开放运行ღღ★◈。

  第九十一条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ღღ★◈,应当在航图上标明ღღ★◈;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ღღ★◈,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ღღ★◈,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ღღ★◈。

  第九十二条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ღ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ღღ★◈;但是ღღ★◈,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ღღ★◈。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ღღ★◈;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ღღ★◈,不得与航路交叉ღღ★◈。

  第九十三条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ღღ★◈,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ღღ★◈,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ღღ★◈。

  第九十四条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ღღ★◈,应当依法获得批准ღღ★◈,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ღღ★◈,方可进行ღღ★◈。

  第九十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ღღ★◈,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ღ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ღღ★◈、装置ღღ★◈,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ღღ★◈。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ღ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ღღ★◈;未排除干扰前ღღ★◈,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ღღ★◈、装置ღღ★◈。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测ღღ★◈,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ღღ★◈,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迅速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ღ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预报产品ღღ★◈。

  第九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使用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应当缴纳使用费胜者无敌ღღ★◈、服务费ღღ★◈;使用费ღ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九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ღღ★◈,是指以营利为目的ღღ★◈,使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ღღ★◈、行李ღღ★◈、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ღღ★◈。

  第九十九条本章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的旅客ღღ★◈、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ღღ★◈,包括免费运输ღღ★◈。

  第一百条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ღღ★◈,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ღღ★◈,运输的出发地点ღღ★◈、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ღღ★◈。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ღღ★◈,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ღღ★◈,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ღღ★◈,运输的出发地点ღღ★◈、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ღღ★◈,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ღღ★◈,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ღღ★◈。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ღღ★◈,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ღ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ღღ★◈,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ღღ★◈;

  (四)从事旅客ღღ★◈、行李运输业务的ღ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ღღ★◈,从事货物ღღ★◈、邮件运输业务的ღ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四亿元ღღ★◈;

  (一)有实施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ღღ★◈、航空人员等专业人员ღღ★◈;

  (二)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设备ღღ★◈、设施和航空活动场所ღღ★◈;

  (四)建立包括组织机构ღღ★◈、工作流程和规范在内的必要的安全运行管理体系ღღ★◈。

  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ღ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决定批准的ღღ★◈,颁发相应许可证件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以下简称航班运输)的航线ღღ★◈,暂停胜者无敌ღღ★◈、终止经营的航线ღღ★◈,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

  第一百零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ღღ★◈。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ღღ★◈。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协议的规定执行ღღ★◈;没有协定ღღ★◈、协议的ღღ★◈,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ღღ★◈。

  第一百零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不得运输作战军火ღღ★◈、作战物资ღღ★◈。

  第一百一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ღ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ღღ★◈,并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ღ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ღღ★◈,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ღ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ღღ★◈、行李ღღ★◈、货物应当接受移民管理ღღ★◈、海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ღღ★◈、检疫ღღ★◈;检查ღღ★◈、检疫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ღღ★◈。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禁止人员ღღ★◈、行李和货物入境ღღ★◈、出境或者过境的ღღ★◈,应当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ღ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所从事的公共航空运输的旅客ღღ★◈、行李ღღ★◈、货物以及可能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

  客票应当包括出发地点ღღ★◈、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ღღ★◈。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ღღ★◈、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ღღ★◈,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ღღ★◈。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ღღ★◈,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ღღ★◈。行李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ღღ★◈: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ღღ★◈、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ღღ★◈,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ღ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货物运输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ღღ★◈,并经双方签名ღღ★◈、盖章后生效ღღ★◈。

  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ღღ★◈、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遗失ღღ★◈,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ღღ★◈。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ღ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ღ★◈,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ღღ★◈。

  第一百二十条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ღ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ღღ★◈。

  因航空货运单上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ღღ★◈、不正确或者不完全ღღ★◈,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因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ღღ★◈、不正确或者不完全ღღ★◈,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ღღ★◈。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ღღ★◈、尺寸ღღ★◈、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ღღ★◈。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ღღ★◈,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ღღ★◈、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胜者无敌ღ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ღღ★◈,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ღღ★◈,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ღღ★◈,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ღღ★◈,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ღღ★◈;但是ღღ★◈,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ღღ★◈,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ღღ★◈。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ღღ★◈,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ღღ★◈,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ღღ★◈。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始时ღღ★◈,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ღღ★◈;但是ღღ★◈,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仲博平台注册ღღ★◈,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ღღ★◈,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ღ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外ღღ★◈,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ღღ★◈,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ღღ★◈,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ღღ★◈。

  除另有约定外ღღ★◈,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ღღ★◈,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ღღ★◈。收货人逾期提货的ღღ★◈,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ღღ★◈。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ღღ★◈,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ღღ★◈,收货人有权依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ღღ★◈。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本条的规定ღღ★◈,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ღღ★◈,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ღ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ღღ★◈,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ღღ★◈,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赋予的权利ღღ★◈。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ღღ★◈,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ღ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ღღ★◈,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ღღ★◈;因没有此种资料ღღ★◈、文件ღღ★◈,或者此种资料ღღ★◈、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ღღ★◈,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ღღ★◈,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ღღ★◈。

  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ღღ★◈,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ღღ★◈。

  前款所称书面形式ღღ★◈,包括合同书ღღ★◈、信件ღღ★◈、电报ღღ★◈、电传ღღ★◈、传真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ღღ★◈。

  承运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出具运输凭证ღღ★◈,旅客ღღ★◈、托运人要求提供纸质凭证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提供ღ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ღღ★◈、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ღღ★◈,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但是ღღ★◈,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ღღ★◈,承运人不承担责任ღ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ღღ★◈、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ღღ★◈,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毁灭ღღ★◈、遗失或者损坏的ღღ★◈,承运人应当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ღღ★◈。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ღღ★◈,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ღღ★◈、遗失或者损坏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

  旅客行李的毁灭ღღ★◈、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ღღ★◈、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ღღ★◈,承运人在此范围内不承担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所称航空运输期间ღღ★◈,是指在机场内ღღ★◈、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ღღ★◈,托运行李ღღ★◈、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ღღ★◈。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ღღ★◈、海上运输ღღ★◈、内河运输过程ღღ★◈;但是ღღ★◈,此种陆路运输ღღ★◈、海上运输ღღ★◈、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ღღ★◈、交付或者转运ღ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ღ★◈,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ღღ★◈。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ღღ★◈,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合同约定采用航空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ღღ★◈,前述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ღ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ღღ★◈,造成货物毁灭ღღ★◈、遗失或者损坏的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但是ღღ★◈,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ღღ★◈、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ღღ★◈,不承担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旅客胜者无敌ღღ★◈、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ღღ★◈,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ღღ★◈;但是ღღ★◈,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ღღ★◈,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ღღ★◈,不承担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旅客ღღ★◈、行李运输中ღღ★◈,经承运人证明ღღ★◈,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ღღ★◈,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ღ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ღღ★◈。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ღღ★◈,经承运人证明仲博平台注册ღღ★◈,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ღღ★◈,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ღ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ღღ★◈。

  在货物运输中ღღ★◈,经承运人证明ღღ★◈,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ღღ★◈,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ღ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ღღ★◈,按照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ღღ★◈。

  对于超过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损害ღღ★◈,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不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航空运输中ღღ★◈,行李ღღ★◈、货物毁灭ღღ★◈、遗失ღღ★◈、损坏ღღ★◈,或者旅客ღღ★◈、行李和货物延误所造成的损失ღ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ღღ★◈,以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者延误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限ღ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ღ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ღღ★◈,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ღღ★◈,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ღღ★◈,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ღღ★◈,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ღღ★◈。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ღღ★◈、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ღღ★◈、遗失ღღ★◈、损坏或者延误的ღღ★◈,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ღღ★◈,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ღღ★◈;但是ღღ★◈,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ღღ★◈、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ღღ★◈、遗失ღღ★◈、损坏或者延误ღღ★◈,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ღღ★◈,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ღღ★◈,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ღ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ღღ★◈,均属无效ღღ★◈;但是ღღ★◈,此种条款的无效ღღ★◈,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ღ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提起诉讼时ღღ★◈,该受雇人ღღ★◈、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的ღღ★◈,有权援用承运人依据本法可以援用的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ღღ★◈。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ღ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ღღ★◈。

  经证明ღღ★◈,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ღღ★◈,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ღღ★◈,但货物运输除外ღღ★◈。

  第一百四十条经证明ღღ★◈,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ღღ★◈,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有关旅客延误以及行李运输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ღღ★◈。

  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ღღ★◈,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ღღ★◈、代理人是在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ღ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ღღ★◈,不论其根据如何ღღ★◈,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ღღ★◈,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ღ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ღღ★◈,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ღღ★◈。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ღღ★◈,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ღღ★◈。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ღღ★◈,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ღღ★◈;货物发生损失的ღღ★◈,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ღღ★◈。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ღღ★◈,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ღღ★◈。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ღღ★◈,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ღღ★◈,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ღ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ღღ★◈,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ღღ★◈、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ღ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ღღ★◈,接受旅客ღღ★◈、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ღღ★◈,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ღღ★◈。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ღღ★◈,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ღღ★◈,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

  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ღღ★◈、遗失ღღ★◈、损坏或者延误ღღ★◈,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旅客ღღ★◈、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ღღ★◈、遗失ღღ★◈、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ღღ★◈。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ღღ★◈、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法所称缔约承运人ღღ★◈,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ღღ★◈,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ღღ★◈,订立本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ღღ★◈。

  本法所称实际承运人ღღ★◈,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ღღ★◈,履行前款全部或者部分运输ღღ★◈,并且不是从事本法规定的连续运输的人ღ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ღ★◈,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ღ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除本节另有规定外ღღ★◈,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章规定的约束ღღ★◈。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ღღ★◈。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ღ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ღღ★◈,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在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有关的行为ღღ★◈,视为缔约承运人的行为ღღ★◈,相应法律后果由缔约承运人承担ღღ★◈。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ღღ★◈,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在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实施的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有关的行为ღღ★◈,视为实际承运人的行为ღღ★◈,相应法律后果由实际承运人承担ღღ★◈;但是ღღ★◈,实际承运人不因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超过法定赔偿责任限额的责任ღღ★◈。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ღღ★◈,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ღღ★◈,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ღღ★◈,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ღ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异议或者发出的指示ღღ★◈,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的ღღ★◈,具有同等效力ღღ★◈;但是ღღ★◈,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指示ღღ★◈,仅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有效ღღ★◈。

  第一百四十九条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ღღ★◈,证明其是在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的ღღ★◈,就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而言ღღ★◈,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ღღ★◈、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ღღ★◈,但是依照本法规定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除外ღღ★◈。

  第一百五十条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ღღ★◈,实际承运人ღღ★◈、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在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赔偿总额ღღ★◈,不得超过依照本法得以从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获得赔偿的最高数额ღღ★◈;同时ღღ★◈,其中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其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ღ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ღღ★◈,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ღღ★◈,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ღღ★◈;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诉讼ღღ★◈。

  除前款规定外ღღ★◈,本节规定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之间的权利ღღ★◈、义务ღ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ღღ★◈,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ღღ★◈,采取有效措施ღღ★◈,提高运输服务质量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教育培训ღღ★◈,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ღღ★◈,以文明礼貌ღღ★◈、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ღღ★◈,认真做好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ღ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ღ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ღღ★◈,予以公布ღღ★◈,并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ღღ★◈。

  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ღღ★◈,应当包括客票销售ღღ★◈、退票与变更ღღ★◈、乘机ღღ★◈、行李运输ღღ★◈、不正常航班处置ღღ★◈、旅客服务和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ღ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ღღ★◈、调配资源ღ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ღღ★◈,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ღღ★◈。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ღღ★◈、准确发布信息通告ღღ★◈,告知旅客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ღღ★◈,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客票变更ღღ★◈、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ღღ★◈。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组织协调ღღ★◈,及时疏散旅客ღ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航空销售代理人ღღ★◈、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ღღ★◈、航空信息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ღ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ღღ★◈、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ღ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受理ღღ★◈、处理投诉ღღ★◈,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ღ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通用航空ღღ★◈,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ღ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ღღ★◈:

  (二)有与所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的ღღ★◈、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民用航空器ღღ★◈、人员ღღ★◈、设施设备ღღ★◈、运营场地ღღ★◈、手册和其他资料ღღ★◈;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ღ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ღ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ღღ★◈,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ღღ★◈,但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飞行除外ღღ★◈。

  第一百六十条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ღ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ღ★◈,保证飞行安全ღღ★◈,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ღღ★◈,防止对环境ღღ★◈、居民ღღ★◈、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ღღ★◈。

  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ღღ★◈,还应当就所从事的定期运输的旅客ღღ★◈、行李ღღ★◈、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

  第一百六十二条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ღღ★◈,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ღღ★◈。

  通用航空活动根据业务类型实施分类管理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工作ღღ★◈,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有关工作ღღ★◈,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ღღ★◈、协调联动ღღ★◈,按照职责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ღ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民用机场内的安全和秩序ღღ★◈,预防ღღ★◈、制止和惩治危害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ღღ★◈。

  第一百六十五条旅客ღღ★◈、行李和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ღღ★◈;但是ღღ★◈,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ღ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设立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对于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ღღ★◈,可以在旅客ღღ★◈、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开包检查ღღ★◈。不在场开包检查应当全程录像并在检查后书面告知ღღ★◈,检查中发现的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ღღ★◈。

  未经安全检查ღღ★◈、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ღღ★◈、经检查无法排除安全风险嫌疑的旅客ღღ★◈、行李和货物不得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ღღ★◈。

  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ღ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运营人ღღ★◈、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ღ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采取措施保障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ღ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航空人员ღ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背景审查ღღ★◈。

  第一百七十条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ღღ★◈,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ღღ★◈,维护民用航空器内秩序ღღ★◈,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ღღ★◈、财产的安全ღღ★◈。

  (一)盗窃ღღ★◈、故意损坏ღღ★◈、擅自移动民用航空器设备或者机场内其他民用航空设施设备ღღ★◈,擅自开启民用航空器应急舱门ღღ★◈,或者违规进入民用航空器驾驶舱ღღ★◈;

  (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或者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设施设备ღღ★◈;

  (三)强占民用航空器内座位ღღ★◈、行李架ღღ★◈,堵塞ღღ★◈、强占值机柜台ღღ★◈、安检通道或者登机口ღღ★◈;

  (六)非法进入ღღ★◈、滞留ღღ★◈、拦截民用航空器ღღ★◈,或者在民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ღღ★◈、寻衅滋事ღღ★◈;

  (七)在民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ღღ★◈、吸烟(包括电子烟)ღღ★◈,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电子设备ღღ★◈;

  (九)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者冒用ღღ★◈、伪造ღღ★◈、变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ღღ★◈;

  (十)以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ღღ★◈,扬言实施放火ღღ★◈、爆炸等危险行为ღღ★◈,或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ღღ★◈、毒害性ღღ★◈、放射性ღღ★◈、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等方式ღღ★◈,扰乱民用航空运行秩序ღღ★◈;

  (十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ღღ★◈、托运禁止ღღ★◈、限制运输的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ღღ★◈,或者在普通货物ღღ★◈、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ღ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通用航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通用航空活动类型ღღ★◈,在安全保卫机构ღღ★◈、方案ღღ★◈、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单位ღღ★◈、航空运输企业ღღ★◈、民用机场运营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ღღ★◈。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ღღ★◈,应当发送信号ღღ★◈,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ღღ★◈,提出援救请求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ღღ★◈,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ღ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ღღ★◈,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ღღ★◈。

  第一百七十六条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ღღ★◈。

  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ღღ★◈,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ღ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ღღ★◈,以及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ღღ★◈、通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ღღ★◈。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ღღ★◈,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ღ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运输机场ღღ★◈、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ღღ★◈、通用机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ღღ★◈,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ღღ★◈、幸存者ღღ★◈、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工作ღ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ღღ★◈,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ღღ★◈,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ღღ★◈,保存证据ღღ★◈。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用航空器事故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特别重大事故ღღ★◈、重大事故ღღ★◈、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ღღ★◈。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ღღ★◈;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ღღ★◈。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ღღ★◈。

  其他等级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ღ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ღღ★◈,依法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记录ღღ★◈、设备ღღ★◈、资料ღღ★◈,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ღღ★◈,查阅ღღ★◈、检验和留存证据ღღ★◈。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相关信息ღღ★◈。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实施管理时ღღ★◈,应当保障调查组进入现场ღღ★◈、获取和使用相关取证资料等权利ღ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为了查明民用航空器事故原因开展的技术调查工作应当与其他事故调查工作相互协调ღღ★◈。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技术调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第一百八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ღღ★◈。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的ღღ★◈,应当及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ღ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我国参加或者组织的对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调查工作ღღ★◈,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ღღ★◈。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ღღ★◈,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ღღ★◈,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ღღ★◈;但是仲博平台注册ღღ★◈,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ღღ★◈,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ღღ★◈,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ღღ★◈。

  前款所称飞行中ღღ★◈,是指自民用航空器完成登机或者装货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ღღ★◈,至其任一此种舱门为下机或者卸货目的开启时止的任何时间ღღ★◈;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ღღ★◈,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ღ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ღღ★◈,由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承担ღღ★◈。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ღღ★◈。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ღღ★◈,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ღღ★◈,本人仍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在受雇ღღ★◈、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无论是否在其受雇ღღ★◈、代理范围内行事ღღ★◈,均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并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责任ღღ★◈;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ღღ★◈,所有人证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他人ღღ★◈,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ღ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所有人ღღ★◈、出租人或者保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或者持有其担保权益的融资人ღღ★◈,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ღღ★◈,不是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ღღ★◈,不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ღღ★◈,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ღ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ღღ★◈,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ღღ★◈,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ღღ★◈,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于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直接造成的损害ღღ★◈,以及由核事件造成的核损害ღღ★◈,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ღღ★◈。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在损害发生时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ღღ★◈,不承担责任ღღ★◈。

  第一百九十条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免除其赔偿责任ღღ★◈;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ღღ★◈。但是ღღ★◈,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ღღ★◈,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ღღ★◈。

  一人对另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提起诉讼ღღ★◈,请求赔偿时ღღ★◈,损害是该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ღღ★◈、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ღღ★◈,适用前款规定ღღ★◈。

  第一百九十一条造成损害的事件涉及两架或者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ღღ★◈,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人ღღ★◈,享有依照本章规定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ღღ★◈。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不妨碍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ღღ★◈。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的民用航空器ღღ★◈,其运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

  第一百九十五条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相同的抗辩权ღღ★◈,以及对于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ღღ★◈,对于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下列抗辩ღღ★◈:

  (一)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止有效后ღღ★◈;然而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ღღ★◈,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ღღ★◈,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ღღ★◈;

  (二)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ღღ★◈,除非飞行超出该范围是由于不可抗力ღღ★◈、援助他人所必需ღღ★◈,或者驾驶ღღ★◈、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ღღ★◈。

  第一百九十六条仅在下列情形下ღღ★◈,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ღღ★◈:

  (一)依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ღღ★◈、第二项规定ღღ★◈,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ღღ★◈;

  除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权ღღ★◈,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ღ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提供的保险或者担保ღღ★◈,应当被专门指定优先支付本章规定的赔偿ღღ★◈。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人应当支付给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款项ღღ★◈,在本章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ღღ★◈,不受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债权人的扣留和处理ღღ★◈。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ღღ★◈,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ღღ★◈;但是ღღ★◈,在任何情况下ღღ★◈,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ღღ★◈。

  第二百条本章所称第三人ღღ★◈,是指除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旅客ღღ★◈、货物的托运人及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ღღ★◈。

  (二)为受害人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ღღ★◈,或者为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ღღ★◈。

  第二百零一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ღღ★◈,适用本章规定ღღ★◈;本章没有规定的ღღ★◈,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ღღ★◈。

  第二百零二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协议的规定ღღ★◈,或者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ღღ★◈,方可飞入ღღ★◈、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ღღ★◈、降落ღღ★◈。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ღღ★◈,擅自飞入ღღ★◈、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ღღ★◈,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ღღ★◈;对于虽然符合前款规定ღღ★◈,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ღღ★◈,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ღღ★◈。

  第二百零三条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ღ★◈,其运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ღღ★◈,证明其已经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ღღ★◈;其运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ღღ★◈。

  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协议开放航权ღღ★◈,允许该外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营相关国际航班运输ღღ★◈。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ღღ★◈,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ღღ★◈,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ღღ★◈;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ღღ★◈,并获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ღღ★◈。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ღღ★◈、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ღღ★◈,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二百零五条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的ღღ★◈,应当公布中文版本ღღ★◈,并设立具备中文能力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ღღ★◈。

  第二百零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ღღ★◈,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ღღ★◈。

  第二百零七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ღღ★◈;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ღღ★◈,其运营人应当获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ღღ★◈;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的ღღ★◈,其运营人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ღ★◈。

  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ღ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ღღ★◈,并采取必要措施ღღ★◈。

  第二百零八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国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ღღ★◈。

  第二百零九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ღღ★◈,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起飞时查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文件ღღ★◈。

  第二百一十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颁发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ღ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ღღ★◈;但是ღღ★◈,颁发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ღღ★◈,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ღღ★◈。

  第二百一十一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设备ღ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ღღ★◈。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胜者无敌ღღ★◈,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ღღ★◈。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ღღ★◈,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ღღ★◈。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ღღ★◈。

  第二百一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ღღ★◈、转让和消灭ღღ★◈,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ღღ★◈。

  第二百一十七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ღ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ღღ★◈,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ღღ★◈。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ღღ★◈,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ღღ★◈。

  同一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ღღ★◈,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ღღ★◈,碰撞航空器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其国籍登记国法律ღღ★◈。

  第二百一十九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ღღ★◈,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ღღ★◈、安全ღღ★◈、发展利益ღღ★◈,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ღღ★◈。

  第二百二十条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ღღ★◈、市场为导向ღღ★◈、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ღღ★◈,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ღღ★◈,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ღღ★◈,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ღღ★◈,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ღღ★◈,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ღღ★◈、先进ღღ★◈、绿色ღღ★◈、经济ღღ★◈、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ღ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ღღ★◈,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ღღ★◈,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ღღ★◈,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ღღ★◈。

  第二百二十二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ღ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ღღ★◈,支持民用机场的建设ღღ★◈、运营和维护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ღღ★◈,完善民用机场布局ღღ★◈,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ღღ★◈,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ღღ★◈,完善通用机场网络ღღ★◈。

  第二百二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航线网络ღ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ღღ★◈,构建覆盖广泛ღღ★◈、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ღღ★◈。

  第二百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ღღ★◈,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ღღ★◈,培育通用航空市场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ღღ★◈,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ღღ★◈。

  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ღღ★◈,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ღღ★◈,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ღღ★◈、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ღღ★◈,完善支持政策措施ღღ★◈,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ღღ★◈,促进低空经济发展ღღ★◈。

  第二百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平等互利ღღ★◈、合作共赢的方针ღღ★◈,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胜者无敌ღღ★◈,积极参与国际民用航空标准制定ღღ★◈,推进民用航空运输市场高水平开放ღღ★◈,提升民用航空国际竞争力ღღ★◈。

  第二百二十七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检查ღღ★◈,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ღღ★◈,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类别ღღ★◈、单位信用记录和民用航空管理需要等因素ღ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ღღ★◈。

  第二百二十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ღ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ღღ★◈:

  (五)有证据证明存在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活动的ღღ★◈,暂扣相关执照ღღ★◈、许可证件ღღ★◈,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ღღ★◈,扣押民用航空器等相关设备ღღ★◈、查封相关场所ღ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ღღ★◈,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ღღ★◈、配合ღღ★◈,不得拒绝ღღ★◈、阻碍ღღ★◈。

  第二百二十九条遇有突发事件ღღ★◈、特殊保障条件等情形ღღ★◈,必须采取不同于国家有关民用航空器和民用机场运营相关规定的特别措施的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ღღ★◈。

  第二百三十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ღ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ღღ★◈。

  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ღღ★◈,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ღღ★◈。

  第二百三十一条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ღღ★◈、分析和发布制度ღ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和发布安全信息ღღ★◈。

  第二百三十二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ღ★◈,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法律ღღ★◈、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ღღ★◈,提高全社会的民用航空安全意识ღღ★◈。

  第二百三十三条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ღ★◈,可以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ღღ★◈、通用航空企业ღღ★◈、民用机场的相关许可证件ღღ★◈。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ღღ★◈,依照相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ღ★◈。

  第二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未经许可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ღღ★◈、生产ღღ★◈、维修活动ღღ★◈,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ღღ★◈、生产或者民用航空油料供应ღღ★◈、测试活动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二百三十五条取得本法规定的设计ღღ★◈、生产ღღ★◈、维修许可证书ღღ★◈,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ღღ★◈、生产或者民用航空油料供应ღღ★◈、测试相关许可证书的企业ღ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胜者无敌ღღ★◈。

  第二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未取得适航证书ღღ★◈、特许飞行证书ღღ★◈,或者超出证书有效期ღღ★◈、规定范围进行飞行活动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

  第二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未取得相关航空人员执照ღღ★◈、证书ღღ★◈,或者超出执照ღღ★◈、证书载明事项范围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仲博平台注册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超出执照ღღ★◈、证书载明事项范围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人员ღღ★◈,可以吊销相关执照或者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ღღ★◈。

  航空人员有前款情形的ღღ★◈,对其所属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ღ★◈,可以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ღღ★◈。

  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未经许可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ღღ★◈、维修人员ღღ★◈、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和资格训练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二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ღღ★◈、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ღღ★◈,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给予通报批评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二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运输机场或者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开放运营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放运营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二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民用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ღღ★◈,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暂扣相关许可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相关许可证件ღღ★◈;对机长给予警告ღ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执照ღღ★◈。

  第二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ღღ★◈,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执照ღღ★◈:

  (二)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ღღ★◈,未将事故情况及时ღღ★◈、如实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ღღ★◈;

  (四)民用航空器未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ღღ★◈;

  第二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ღ★◈,暂扣相关执照或者训练合格证书一个月至六个月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相关执照或者责令所属单位取消训练合格证书ღღ★◈:

  (一)从事飞行活动时ღღ★◈,未携带执照ღღ★◈、训练合格证书或者体格检查合格证书ღღ★◈;

  (三)受到酒精类饮料ღღ★◈、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ღღ★◈,损及工作能力时从事飞行活动ღღ★◈。

  机组人员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飞行时间ღღ★◈、值勤时间ღღ★◈、休息时间规定的ღღ★◈,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处每次飞行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处每次飞行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空中交通管制员值勤时间超过规定时限ღღ★◈。临床科学仲博平台手机客户端ღღ★◈,仲博CBIN99ღღ★◈。CBIN99仲博登录ღღ★◈,


仲博·cbin(中国区)官方网站| http://www.jnxljd.com